【111.03.09公告】
88年12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
89年5月23日第2154次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1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110年12月23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11年2月15日第3113次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詳細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委員由本系所專任教師組成。休假或出國超過半年以上之教師,不得擔任委員;教師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本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若系主任無法為之,由應出席人公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第三條 本會職掌為審議本系教師之新聘資格、等級、聘期、升等、改聘、不續聘、停聘、解聘、進修、講學、教授與副教授延長服務及休假研究等,以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不續聘或資遺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升等案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專任教師聘任案須達出席委員五分之三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不續聘、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辧理。
審查或討論與自身權益相關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五條 本會委員應盡詳閱被審查人資料之責任,出席升等、新聘、解聘、停聘、不續聘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始得參與投票。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應予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之機會。
第六條 對於升等案件之教學與服務經本系教評會認定達到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細則第三條所定之基本標準者,始得辦理送審著作之外審。
未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就學術研究部分,與外審判斷意見不同時,應提出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有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第七條 系教師人事小組由本系專任教員七人組成之。系主任、學術委員會召集人、教務委員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負責教師人事案件之前置性作業,並向系教評會提出建議案。小組成員一任一年,得連任。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相關規定及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92年3月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4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5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0月2日第2495次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3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2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7月14日第258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年6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1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14日第2830次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4年1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17日104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月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據105年1月9日104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統一修正
105年3月31日院務會議通過
105年4月19日第2901次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依據105.6.30本校校人字第1050050728號修正公告發布
依據109.3.27本校校人字第1090003191A號修正公告發布
依據109.11.11本校校人字第1090080606號修正公告發布
110年12月1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110年12月23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11年2月15日第3113次行政會議報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