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30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4.06.25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0.04.28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8.06.27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系(所)組織規則第五章,設置下列各常設委員會,並訂定各委員會之組織綱要。
第二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學術及倫理委員會
一、組織
學術及倫理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員五人組成之,其中教授需過半數。由系主任指派委員會召集人。
二、任務
(一)檢討與規劃本系(所)之發展方向。
(二)檢討與規劃本系(所)之學術研究活動。
(三)處理教員之學術獎與獎學金有關事宜。
(四)處理與學術倫理與規範有關事宜。
(五)其他相關業務。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組織
教務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員七人組成之。由系主任指派委員會召集人。
二、任務
(一)規劃與處理招生事宜。
(二)檢討、規劃與擬定大學部與研究所之學程與學則。
(三)檢討本系(所)教學品質與擬定改善計畫。
(四)處理與教學優良有關之獎勵案。
(五)推派特定工作之負責人;必要時,得成立工作小組。
(六)其他相關業務。
第五條 課程委員會
一、組織
課程委員由本系教務委員會教師代表及本系大學部學生代表1人組成之。本會之召集人由教務委員會召集人擔任之。學生委員由系務會議之學生代表兼任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任務
(一)規劃、協調與審查本系所開設之各類課程。
(二)視需要審議本系必修課程之異動。
第六條 資源運用委員會
一、組織
資源運用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員五人組成之。系主任或副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任務
(一)檢討、規劃及監督空間、財產、及經費之有效運用及管理。
(二)檢討、規劃及監督空間之使用,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其他相關業務。
第七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
一、組織
學生事務委員會由專任教師四人,研究生代表一人,及大學部系學會會長一人,合計五人組成之。系主任委派教師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學生委員由系務會議之學生代表兼任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任務
(一)處理與導師制度有關事宜。
(二)學生課外活動之規劃與指導。
(三)受理學生獎懲案件。
(四)其他相關事務。
第八條 除另有規定外,各委員會之教師委員由系主任委派,任期同系主任。必要時,系主任得視情況增派教師委員,委員會組成至多七人。委員因故出缺,由系主任擇人暫代或遞補。
第九條 校方因特殊任務要求成立系級之工作小組或推派系代表時,系主任得指派相關之委員會承接並處理該項任務。
第十條 本「綱要」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