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心理系

常用資訊 常用法規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所)常設委員會組織綱要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所)常設委員會組織綱要

2003.04.30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4.06.25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0.04.28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8.06.27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系(所)組織規則第五章,設置下列各常設委員會,並訂定各委員會之組織綱要。

第二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學術及倫理委員會

一、組織

學術及倫理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員五人組成之,其中教授需過半數。由系主任指派委員會召集人。

二、任務

 (一)檢討與規劃本系(所)之發展方向。
 (二)檢討與規劃本系(所)之學術研究活動。
 (三)處理教員之學術獎與獎學金有關事宜。
 (四)處理與學術倫理與規範有關事宜。
 (五)其他相關業務。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組織

  教務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員七人組成之。由系主任指派委員會召集人。

二、任務

 (一)規劃與處理招生事宜。
 (二)檢討、規劃與擬定大學部與研究所之學程與學則。
 (三)檢討本系(所)教學品質與擬定改善計畫。
 (四)處理與教學優良有關之獎勵案。
 (五)推派特定工作之負責人;必要時,得成立工作小組。
 (六)其他相關業務。

第五條 課程委員會

一、組織

  課程委員由本系教務委員會教師代表及本系大學部學生代表1人組成之。本會之召集人由教務委員會召集人擔任之。學生委員由系務會議之學生代表兼任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任務

 (一)規劃、協調與審查本系所開設之各類課程。
 (二)視需要審議本系必修課程之異動。

第六條 資源運用委員會

一、組織

  資源運用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員五人組成之。系主任或副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任務

 (一)檢討、規劃及監督空間、財產、及經費之有效運用及管理。
 (二)檢討、規劃及監督空間之使用,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其他相關業務。

第七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

一、組織

  學生事務委員會由專任教師四人,研究生代表一人,及大學部系學會會長一人,合計五人組成之。系主任委派教師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學生委員由系務會議之學生代表兼任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任務

 (一)處理與導師制度有關事宜。
 (二)學生課外活動之規劃與指導。
 (三)受理學生獎懲案件。
 (四)其他相關事務。

第八條 除另有規定外,各委員會之教師委員由系主任委派,任期同系主任。必要時,系主任得視情況增派教師委員,委員會組成至多七人。委員因故出缺,由系主任擇人暫代或遞補。

第九條 校方因特殊任務要求成立系級之工作小組或推派系代表時,系主任得指派相關之委員會承接並處理該項任務。

第十條 本「綱要」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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