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11.9.系務會議通過
2013.3.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3.3.2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3.6.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3.6.28院務會議報告通過
2014.3.1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4.04.24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推薦本系主任人選,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系主任推薦人選定為兩名。
第 三 條 現任系主任在任期屆滿前六個月,需備妥選票,召開系務會議,辦理選舉事宜。
現任系主任因故出缺時,應立即召開系務會議,辦理選舉事宜。會議召集人由與會教師互推之。
第 四 條 本系專任教師,以及系務會議職員與學生代表,均有選舉權。
第 五 條 本系專任之教授與副教授,除借調及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擔任候選人外,均具候選人資格。
第 六 條 選舉採圈選兩位之無記名連記法。圈選超過兩位之選票為廢票。
第 七 條 投票與開票皆在系務會議中舉行。
第 八 條 現任系主任應於投票日前四十天通知出國進修或講學之選舉人,請其選出兩名人選,以掛號郵寄方式投票。因故無法於投票日投票者,得比照辦理。
第 九 條 推薦之人選,其得票數須超過實際投票總人數之半數。實際投票總人數須超過總選舉人之三分之二。
第 十 條 合於第九條規定之人數多於兩名時,以得票最高之兩位為人選。
第 十一 條 合於第九條規定之人數不足兩名時,隨即進行補選。此時之候選人為前三名中未符第九條規定者。圈選之人數與須補足之人數相同。補選時,投票人以出席者為限。
第 十二 條 同票時,教授級者優先。同級時,以該級資深者優先。再相同時,以在系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系務會議召集人將優先順序名單,報請校長就中聘兼之。
第 十三 條 系主任因重大事由,經本系具選舉資格教師三分之二以上連署不適任案,由院長報請校長免除其職務並指定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即辦理系主任選任事宜。
第 十四 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系務會議議決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