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0.16公布
106.9.27系務會議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系教室借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管理本系教室,辦理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欲申請借用本系教室者,應先填具申請書(申請書可直接由本網頁下方下載),並檢附說明文件。
第三條 本系教師舉辦與本系教學、研究具直接相關之活動及本系學生舉辦與本系具直接相關之活動得借用;其餘本系師生舉辦其他與本系無直接相關活動需經本系主任同意後始得借用。
第四條 本系可供借用場所之座位數目與收費標準如下:
場所 |
座位 數目 |
場地費 |
電費 | ||
半天 0800-1200 1300-1700 |
白天 0800-1700 夜晚 1700-2200 |
半天 0800-1200 1300-1700 |
白天 0800-1700 夜晚 1700-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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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室 (N100) | 154 | 5,700 | 10,000 | 1,500 | 3,000 |
平面教室(SB16南地A) | 75 | 5,000 | 8,500 | 1,300 | 2,500 |
平面教室(N206) | 54 | 5,000 | 8,500 | 1,300 | 2,500 |
平面教室(N106北A) | 43 | 4,600 | 7,500 | 1,000 | 2,000 |
平面教室(SB19南地B) | 40 | 4,600 | 7,500 | 1,000 | 2,000 |
平面教室(N121北B) | 36 | 4,600 | 7,500 | 1,000 | 2,000 |
平面教室(S217) | 26 | 4,300 | 7,200 | 1,000 | 2,000 |
平面教室(N221) | 15 | 4,300 | 7,200 | 1,000 | 2,000 |
平面教室(S309) | 10 | 3,300 | 4,200 | ||
平面教室(S409) | 10 | 3,300 | 4,200 |
附註:教室為心理系教學場所,在不妨害正常教學的情況下,始得借用。
第五條 借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分,如有夜間使用需求經系主任同意,最晚使用至晚上十點。
第六條 N121北B教室課餘時間開放供學生自習使用,最晚開放至晚上十時。使用須遵守北B自治條例,如有違反本系得收回使用權。
第七條 借用本系教室之活動不得具金錢、買賣交易等商業行為,除心理學相關學術活動報名費、會費等經本系主任同意之微小收費。
第八條 研討會、講習、工作坊、會議等活動,請酌予捐款電費;非教學研究直接相關之借用,請酌予捐款場地費。電費與場地費標準比照「國立臺灣大學教學館教室借用收費標準表」訂定,費用詳如前表,上述捐款請捐至台大心理系專用款以支持系務發展。
第九條 申請借用者如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政府法令及學校規定者,本系有權要求借用者立即停止使用,不得異議。
第十條 本系館內全面禁止吸煙。
第十一條 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館內外牆面。會後任何非屬本系物品,借用單位應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系館。
第十二條 本系各項設備,借用器材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借用本系各項設備或器材,均應妥善維護,如有破壞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攜進本系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本系概不負責。
第十四條 如借用時間為非上班時段,請於活動舉行前之上班時間協同系辦人員確認所需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第十五條 本系教室採節電設備,使用前應於上班時間至系辦公室借用電卡,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歸還。無法於當天上班時間內歸還者,借用電卡時須繳納每張押金500元,如電卡未於三個工作天內歸還,押金將全額沒收;電卡損毀、遺失者比照辦理。沒收之押金本系將以借用單位名義捐至台大心理系專用款。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教室借用程序
1. 使用人需選擇未排課或尚未借出的教室 (請點選最下方「教室借用情形」,請查閱檔案中學期排課教室與當月單次借用教室之工作頁)
2. 下載並填寫教室借用申請書(請見下方附件下載處),一次只能申請5個時段,申請超過5個時段者恕不受理
3. 請教師親筆簽名(蓋章視同無效)
4. 申請書送至N111助教室
5. 教室借用核准後,會將您申請的時間與教室登記在當月單次借用教室之工作頁,請務必查看確認!
6. 使用完畢後請務必:
(1)整理教室環境
(2)課桌椅歸位
(3)關閉空調、電腦電源與關燈
(4)若有向助教室借用器材者,請記得歸還
超過三次於使用完畢後未處理善後,本學期不得再次借用教室。